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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书面批准后方可入帐。
在会计实务中,对于企业所发生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管理费用”科目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核算。其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结转应当在企业进行期末结账的工作前处理完毕,处理后该科目应当确定不存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