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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有4种保险保障基金可以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