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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
应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则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