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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确认:
(1)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商誉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