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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