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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会计分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比如用于福利费的,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