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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l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或者个人销售自产苗木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他的苗木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