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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关联企业往来款发生的坏账损失,若为关联方拆借资金形成的,如果企业不属于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公司,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该债权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发生的损失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该债权是因企业的购销业务形成的,该损失应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该损失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