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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吸收合并的应税合并中,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视为税法承认该商誉的价值。由于此时不形成暂时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若此商誉后续发生减值,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