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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多缴退税的范围:
1、纳税人申报计算、填写错误;
2、适用税目、税率错误;
3、代开发票冲红、作废;
4、汇算清缴结算退税;
5、税务机关适用税法错误;
6、辅导期纳税人增购发票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辅导期结束后结算大于应纳税额,产生多缴税款等。
申请退税时限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