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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