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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有下列:
1、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