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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上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或排除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效率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和相关经济理论,垄断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
纵向垄断协议:供应链中不同层级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如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可能包括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不公平的低价购买、拒绝交易、搭售商品、差别待遇等。
经营者集中
包括企业合并、收购等,如果这些行为可能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则被视为垄断。
滥用行政权力
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地区封锁、强制交易等,限制市场竞争。
自然垄断
当某个行业需要大量固定设备投资,大规模生产能降低成本,可能导致一个厂商自然成为唯一生产者。
策略性垄断
企业通过高筑壁垒,如专有技术或诀窍,确立或巩固其市场地位。
行政垄断
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实施的地区封锁、强制交易等。
行业垄断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
经济性垄断
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如彩电等行业中的垄断现象。
垄断行为的识别通常需要依据具体的市场行为、市场结构、价格策略、交易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