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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性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方式如下:
一般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特殊情况
如果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需要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如果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货物和服务不能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比例,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如果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混合销售行为也视为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纳税原则
纳税人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纳税情况应以最新的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