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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征收残保金的具体方式如下:
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
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免征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缴纳方法
用人单位可领取空白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填写后到银行缴费;
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一般缴款书》,然后到银行缴费;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线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费。
缴纳原则
保障金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需遵循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办理缴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