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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生效要件。
首先,不动产抵押登记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如当事人只订立不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其次,动产抵押登记具有确定抵押权优先的效力.动产抵押的,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以抵押物的变现受偿时具有优先效力。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登记生效要件有哪些?
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抵押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详细介绍了动产抵押登记是生效要件吗,也介绍了动产抵押登记生效要件有哪些.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动产抵押登记是生效要件,动产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要件条件主要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范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