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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应收款是企业因融资租赁、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处理长期应收款时,应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会计处理
初始确认
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后续收款
根据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购货单位偿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期末处理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税务处理
坏账损失
当有证据证明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时(实际发生损失时),会计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收账款”。
税前扣除
税法上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坏账损失已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并留存相应的证明材料。
纳税调整
会计上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增;待实际发生损失并核销后再纳税调减。
注意事项
计提的坏账准备不一定能得到税务的认可,在汇算清缴时要记得纳税调整。
对于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入账,属于费用的需费用化;属于薪酬、分红的,应补交个税;实在收不回来的借款,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
以上处理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并注意遵循税法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税务申报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