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如何征收个税?

2024-03-15 18: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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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也是和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该按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税。

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税是国务院确定的,但是实际中,具体的计算,各个省一般会有更进一步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的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国家规定必须由雇佣单位负担的保险以外的各类商业保险的保费,一律计入个人取得保费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保险的品种繁多,对于单位购买保险,个人享受无赔款的优待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需要结合该商业保险的性质和品种,并对照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

当然,上述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因为《企业财务通则》的颁发执行,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单位属于违法规定的,是行不通的。

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的会计分录是怎样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若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属于法定可税前列支项目,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若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法定不可扣除项目,会计入账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并入员工个人工资收入,此时需要纳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代付商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种是企业负担这笔费用,这种情况下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制作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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