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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返还的计税方式取决于返还的类型和具体情况。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财政返还类型及其计税方法:
增值税返还
即征即退:计算公式为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产品销售额 × 3%。
先征后退与 先征后返:返还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利润总额的补贴收入,并增设“补贴收入”账户进行核算。
所得税返还
企业收到的所得税返还,除非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特别规定,一般应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补贴收入
除了上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返还,企业收到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也应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除非有特别规定不计入损益。
会计处理
对于增值税返还,根据政府补助的处理原则,返还税款应记入当期的“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对于所得税返还,需要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如果返确认时间跨年,则可能需要利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税法协调原则
对于企业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已确认的支出,只要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空白原则
对于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