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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通常是指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移到其他科目,不再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可能需要对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1.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记入以下科目:
如果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则转入“库存商品”(原材料、销售费用等)科目;
如果货物改变用途,则转入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如“主营业务成本”。
月末,根据计算结果,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转出后,该部分税额不再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仍然会计入本企业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