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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申领核销单的步骤如下:
开户
出口单位需先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出口合同复印件。
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送交存根
办理报关后,出口单位应在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核销
出口单位应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核销单遗失处理
核销单状态为“未用”,可在电子口岸系统做“挂失”操作;
核销单状态为“已用”,需联系外管局做“挂失退税联”操作。
补办
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在15天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请注意,申领核销单时,出口单位应确保电子口岸IC卡已经激活,并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