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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包括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应如实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
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为追偿原则: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原则:被保险人在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这些原则共同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公平与正义,保障了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保险能够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