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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美国模式:
专业监管模式。
香港模式:
与美国的模式相近。
澳洲模式:
双峰模式。
英国模式:
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集中型监管模式:
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自律型监管模式:
没有制定直接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没有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而是靠市场的参与者进行自我监管。
中间型监管模式:
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管理,是集中型和自律型两种模式相互协调、渗透的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监管模式:
以“合同”、“企业”、“企业集团”为单元的监管模式。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网格化管理:
通过定格、定员、定责、定流程、定规章,缩小管理单元,细化管理对象、管理层级、管理责任,建立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服务型执法模式:
强调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旨在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
社会保险监管形式:
包括行政监督(财政监督、金融监督、劳动监督等)、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
这些模式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创新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