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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时涉及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契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征契税。
印花税
新成立的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企业所得税
一般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股东在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