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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账务处理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预付账款(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
后续计量
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支付租赁付款额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等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后续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注意事项
税费处理:
支付租金时,需要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要求,按一定比例收取税款。
押金处理:收到押金时,应记入“其他应付款”,退还时记入“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或长期待摊费用:如果预付一年以上的房租,则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增值税发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意进项税额的处理。
折旧与摊销: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折旧或摊销处理。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确保符合当地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