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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报表处理如下:
资产负债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委托贷款应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确认。
在资产负债表中,委托贷款应根据其期限和到期日分别归类为“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项目,或者如果金额重大,可以单独列示为“委托贷款”项目。
利润表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应计入投资收益,而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应在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列报。
以上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最新的相关规定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7号),发布于2017年。如果有更新的会计准则或相关规定,请参考最新的文件进行报表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