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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条件和原则:
1. 商品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企业需将商品(房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 收入可靠性: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且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 管理权丧失: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4. 合同履行: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应满足特定条件,如合同各方已批准合同、明确了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并且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5. 收入确认时点:
一次性收款: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分期付款: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日确定收入的实现。
银行按揭:首付款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余款在银行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委托销售:根据代销清单或合同协议规定的价格,在收到款项或满足特定条件时确认收入。
6. 特殊情形处理:
待售产品临时出租: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商品房预售: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为收入。
成本利润率: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必须遵守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和会计准则,确保收入确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