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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美国模式:
专业监管模式,由美联储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监管。
香港模式:
与美国的模式相近,实行专业监管。
澳洲模式:
双峰模式,根据金融监管的两大主要职能,即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由两类监管机构分别负责。
英国模式:
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统一于一个非中央银行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
统一监管模式:
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
分业监管模式:
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领域内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监管。
自律型监管模式:
没有制定直接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依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进行自我监管。
中间型监管模式:
介于集中型和自律型之间,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管理。
穿透式监管:
利用数字化手段穿透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