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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具有以下性质:
财产上的请求权:
债权是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相容性和平等性:
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这些债权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有期限的权利:
债权是有期限的,不得设定无期限的债权。
财产权利:
债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与物权同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相对权:
债权是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请求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接受履行的义务: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履行所带来的利益。
债权让与的非要式性:
债权让与通常不需要特别的合同形式,只要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让与的合意,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债权的权能:
合同债权主要包括请求履行的权利、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处分债权的权利等。
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债权的核心特征,决定了债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