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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 计提住房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2. 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3. 从工资中扣除职工个人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4. 实际支付员工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5. 公积金中企业承担的部分直接计入费用,为员工代扣代缴的公积金部分,在实际支付的工资中进行了扣除。
以上步骤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正确入账,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