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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技改资产的折旧计提,以下是主要的步骤和原则:
技改期间的处理
将技改部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期间,由于资产停止使用,不计提折旧。
技改完成后的处理
完成技改并验收合格后,将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从在建工程结转为新的固定资产。
重新评估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并根据新的原价和使用年限,采用适当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于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需要根据改扩建的性质(如推倒重置或提升功能、增加面积)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如果改扩建属于推倒重置,原值减除已提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从新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如果改扩建属于提升功能或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应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折旧方法的选择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选择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请根据上述原则和步骤,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技改资产的折旧计提。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法规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获得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