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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涉及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契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征契税。
印花税
新成立的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需按规定贴花。
企业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通常以公允价值确定。
特殊情况下,如股权支付金额达到一定比例,可以选择按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通常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增值税
合并过程中,如果涉及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税种
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具体处理需根据当地税法规定。
税务事项承继
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
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资产计价
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
资产重组方案
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税法规定,具体操作时应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