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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遇到发票丢失的情况时,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核销处理:
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在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作废丢失的发票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丢失声明。
发票的名称、编号和联次必须在报纸上作废。
获取证明文件
如果丢失的是专用发票且抵扣联丢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复印纳税申报证明。
将证明和存根联复印件交给受票人。
处理报销问题
找到出票单位,说明情况,并获取发票底联的复印件。
由丢失发票的经手人写情况说明,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凭复印的发票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报销。
发票认证和抵扣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认证相符的,凭该复印件及销售方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请确保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和流程,因为不同地区可能有细微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