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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信用证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并约定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开证申请:
买方(开证申请人)向自己的银行(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贸易文件,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资料审核:
银行审核开证申请人的资料,确认无误后,向发证行发出开证申请。
信用证开立:
发证行审核申请资料无误后,向通知行发出开立信用证的通知。
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核对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受益人)。
装运货物:
卖方收到信用证,确认条款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要求装运货物,并准备相应的单据。
提交单据:
卖方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议付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
审核单据:
银行审核提交的单据,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条款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偿付: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或指定银行的付款请求后,向议付行或指定银行偿付货款。
提取货物: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将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凭单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