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心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普通动产是指那些可以自由移动的财产,且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实用性及财产价值。这类动产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用于提供劳动力,为用户带来经济效益。普通动产与不动产相对,后者指的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和建筑物。
普通动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机械设备、家用电器、专用设备等;
动物、动植物;
无形物,如经营权、联营权、他物权、转让权、租赁权等;
季节性种植物种子、植物、灌溉设施、地质勘查标志、沉积物等。
普通动产的特点包括:
1. 有形性质:普通动产具有物理形态,可以触摸和看见。
2. 经济价值:它们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在市场上买卖或交换。
3. 移动性:普通动产可以自由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害其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4. 交付主义:动产的得失变更遵循交付主义原则,即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
5. 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适用属人主义原则。
普通动产的法律管理和保护措施通常不如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汽车等)严格,但仍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