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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资金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结转原则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转入下一年按照原用途的预算继续使用。
预算编制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上一年的预算结转资金应纳入本年预算收入编制范围。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
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挪用。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至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调整用途
如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中央部门需报财政部审批。
收回结转结余资金
除特定情况(如保证金、押金等)外,其他资金将根据年终对账结果清理甄别后收回。
会计处理
结转本年利润时,通常采取账结法,每月月末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收入、费用、税金和成本等,均通过相应的会计分录进行结转。
监督检查
结转资金使用情况纳入财政监督检查范围,强化部门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
收回再安排使用
收回或交回的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以上是结转资金的基本处理流程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