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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红字发票的步骤通常如下:
确认原因
确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如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
发起申请
若销售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若购买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则应由购买方发起,并提供红字信息确认单给销售方。
税务机关审核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然后开具红字发票。
若购买方已抵扣,则无需收回原发票,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若购买方未抵扣,则可能需要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作废原发票 (如果适用):
如果红字发票还未抄税,可以直接作废原发票,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新的红字发票。
入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