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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免税政策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法律规定的其他车船;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车船税;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退税政策
机动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如果因为车辆或船舶被盗抢、抢救、救助、拍卖或者转让等原因而无法继续使用,可以申请退还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如果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或船舶无法使用,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地方减免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特定车辆免征车船税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具体的减免标准和程序可以根据当地政策进行咨询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