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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的核定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核定原则
库存现金限额是为了保证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
限额通常按照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
对于地处边远或交通不便的地区,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计算方式
库存现金限额 = 每日零星支出额 × 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 = 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 / 月(或季)平均天数。
核定程序
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确定库存现金限额。
开户单位填写“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开户单位凭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额外考虑
单位规模、所在行业、收支两条线原则、现金收支明细记录、以及现金管理“八不准”规定都是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调整与遵守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
如需增加或减少限额,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请根据这些原则和程序进行库存现金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