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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单通常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并不适用于增值税的抵扣。以下是分割单在抵税方面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分割单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用于证明企业分摊的支出。
增值税抵扣凭证:
分割单不能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增值税的抵扣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允许抵扣的发票。
发票分割方式:
分割单有两种开具方式,一种是“发票销售额和税额一并分割”,另一种是“仅对销售额分割”。
如果分割单采取“发票销售额和税额一并分割”的方式,分割单列示的内容为销售额和税额,则分割出去的税额不属于企业应负担的税额,因此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如果分割单仅对销售额进行分割,则分割出去的金额不应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税控系统认证:
在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如90天内)进行认证,认证后的进项发票方可用于抵扣。
分割单开具时机:
分割单应在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开具。
分割单的法律效力:
分割单是合法会计凭证,可以用于做账,但分割出去的金额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来说,分割单不能用于增值税的抵扣,只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企业在使用分割单时应注意区分其用途,并遵守相关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