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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立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签订书面合同:
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债权人)之间需要签订书面的权利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付权利凭证:
如果权利有相应的权利凭证(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则需要将这些凭证交付给质权人。
办理出质登记:
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权利,需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出质登记。例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公示:
权利质权的设立需要进行公示,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公示的方式通常是通过登记机关的登记,使得权利质权的设立对外公开。
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至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了不同类型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