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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兼职所得的缴税方式取决于与兼职单位的关系以及收入额度。以下是缴税的基本规则:
与兼职单位存在雇佣关系
兼职单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需在次月十五日内合并当月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选择到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与兼职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
兼职单位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月收入超过五千元或年收入超过六万元,个人需要自行申报缴税。
收入额度
如果兼职工资日结,每月收入加上工资没有超过五千元,则不需要缴税。
如果兼职单位用现金日结,超过免征额度,需要自行申报缴税。
预扣预缴计算
使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收入额 - 累计减除费用)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特殊情况
如果雇佣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能证明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则兼职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按照“劳务报酬”计税。
其他注意事项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税方式,并确保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