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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计算遵循以下标准:
计算基数:
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扣除上限:
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可税前扣除金额= min(收入合计 × 0.5%,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额 × 60%)
纳税调增金额= 业务招待费账面列支金额 - 可税前扣除金额
举例说明:
假设企业一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6万元:
可税前扣除金额 = min(1000万元 × 0.5%,6万元 × 60%)
可税前扣除金额 = min(50, 3.6万元)
可税前扣除金额 = 3.6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 = 6万元 - 3.6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 = 2.4万元
因此,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支出额和销售收入来确定可扣除的金额,并注意不要超过法定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