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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通常是因为企业在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发生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导致原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符合抵扣条件,需要将这些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原因包括:
改变用途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货物被盗、毁损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
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不能用于抵扣。
货物退货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退回,原先支付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不动产,除非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否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
购进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抵扣条件。
其他原因
如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被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或存在虚开发票等不合规行为。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并在会计记录中体现为“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