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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跨年发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的年度进行账务处理,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或发票是否收到。
会计处理
如果费用未在当年确认,且未进行预提,则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相应的资产科目(如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果费用已经预提,则应冲销预提费用科目,然后按实际费用做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可以在当年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前未收到发票,根据追补期限的规定,最长可追补5年。
特殊情况
对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如果发票开具时间跨年度,但费用实际发生时间在本年度,可以将其计入本年度费用,并在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存货采购的发票,即使收到发票,税前扣除需要经过一系列环节,如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