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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确认计量原则包括有如下:
1、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
确认的资产减值的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确认各项资产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坏账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
企业确认资产减值,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借方科目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贷方科目核算。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造成的损失,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