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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是指当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其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核定对象包括: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纳税人;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
7.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的方式主要有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
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时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