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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交的情况通常包括:
免税项目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国家管理部门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的工本费收入;
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其他免税情形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特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
请注意,除了上述免税情形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自行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