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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要遵循以下规定和程序:
坏账损失的确认
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坏账损失应基于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提取坏账准备金,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坏账损失的证明材料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如合同、协议、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判决书或裁决书等。
申报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需要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备抵法核算
企业可以使用备抵法对坏账进行核算,先计提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应收账款。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的确认。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程序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