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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计算公式
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预计净残值) / 折旧年限
年数总和法:年折旧率 = (折旧年限 - 已使用年数) / (折旧年限 × (折旧年限 + 1) / 2) × 100%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 = 2 / 折旧年限 × 100%,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
计提原则
当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原值 - 已计提折旧额)等于或低于预计净残值时,应停止计提折旧。
最低折旧年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房屋、建筑物: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3年
税务规定
会计上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应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计提时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月入账,次月计提”。
提足折旧后的处理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请根据上述原则和方法,结合您的具体固定资产情况,计算出应计提的折旧额,直至达到预计的净残值为止。